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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3名中学校领导因收借读费等为职工发补助获罪

4月27日,记者从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兰州二十二中3名校领导违规收取借读费和择校费为职工发补助一案。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陈某、姚某等3名校领导私分国有资产罪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5月,检方收到一份关于“兰州二十二中学校领导违规收取借读费、补课费”的匿名举报信。检方随即从兰州市教育局出具的任命文件查明,案发时,涉案3人的身份分别为:张某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前任校长、陈某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现任校长、姚某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现任副校长。

经查: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张某在担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校长期间,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收取国家明令禁止收取的借读费和择校费共计205.49万元。该款未进学校财务账目,而是由该校财务人员保管。

后来,经校长办公会和行政会议研究决定,从该款中给学校教职工私自发放各类奖励、补助共计132.17万元。当时,张某个人分得9688元、时任学校副校长的陈某个人分得10270元、时任校中层管理人员的姚某个人分得9463元。

2013年7月至9月,陈某在担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校长后,如法炮制前任校长做法,收取借读费和择校费178万元,并从中拿出127.86万元,发放各类奖励、补助。其中张某个人分得3100元、陈某个人分得11347元、姚某个人分得11890元。

破案后,3人已将实际分得的奖励、补助全部退赔。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陈某、姚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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