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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8年底前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要配备学校法律顾问

日前,福建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了解到,该《通知》要求2018年底前,福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各校实际,采取适当形式配备学校法律顾问,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通知》要求,学校要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法律地位、处理学校与部门或社会的各种法律关系、处理学校与学生或教师的关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知》中强调,高校特别是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可充分发挥校内法学专业人才作用,聘请校内满足条件的教师专职或兼职担任法律顾问,建立以本校专职法治工作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各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可结合本校实际,采用灵活方式选择法律服务。对法律服务需求个性化较强、法律服务需求量较多的中小学校,可以自主选聘具有资质的执业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本校的常年法律顾问。选聘方式可以一所中小学单独选聘,也可以多所中小学联合选聘一位法律顾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采取组建本地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团”的模式,统一聘请、统一管理,为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提供法律服务。

此外,《通知》也对法律顾问的职责做出要求,包括对学校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论证与合法性审查,提供意见或建议;对学校重大行政行为、重大事项的风险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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