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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推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为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发展素质教育,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近日出台了《泰安市推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改革实施方案》,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办法,推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在2017年考试招生政策基础上,2018年对有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部分考试科目分值和时间

语文、数学、英语考试时间各为120分钟,分值均为120分;物理考试时间为60分钟,分值为70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考试时间各为60分钟,分值均为50分;体育与健康按《国家学生体质与健康标准》及实施办法进行测试,分值为70分。

调整非毕业年级考试科目成绩表达方式

非毕业年级的地理、生物、历史均只用等级表达,不再公布考试分数。等级的划分办法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为5个等级,位次由高到低为A、B、C、D、E,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A等15%、B等30%、C等30%、D和E等共25%,其中E等控制在10%以下。为2019年普通高中实行“分数+等级”录取奠定基础。

毕业年级各考试科目成绩表达方式及等级划定办法与2017年相同。毕业年级学生之前未参加过地理、生物、历史考试的,本次应参加非毕业年级相应科目考试,其成绩仍用分数和等级两种方式表达。毕业年级学生参加2016年前地理、生物、历史考试的,其相应科目考试成绩按其考试成绩的50%计入高中段学校录取总分。

改进普通高中招生办法

2018年仍将语文、数学等10门考试科目分数之和作为高中录取的依据,由于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和体育与健康分数的变化,录取总分由1060分降为750分。进一步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在部分优质高中学校开展推荐生招生试点。

2019年起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方案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

科目与组织。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覆盖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规定的所有科目,其中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道德与法制)、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理化生实验作为考试科目;音乐、美术、综合实践等作为考查科目。考试科目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组织阅卷、统一公布成绩。其中,信息技术采取上机考试;体育与健康、理化生实验、音乐、美术、综合实践科目的考试、考查,采用“过程性学习成果+专项测试”的方式确定成绩,“过程性学习成果”和“专项测试项目”、评分标准、操作规程等全市统一制定,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施测。

考试命题。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兼顾毕业考试和招生考试的不同功能,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经验,增强考试内容的基础性、综合性,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加强对学生独立思考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内容,杜绝偏题、怪题。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学年末举行,在初中相关科目教学计划完成后,按照“学完即考”的原则,及时安排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五四”学制的初三年级考地理、生物、历史,初四年级考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道德与法制)、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理化生实验、音乐、美术、综合实践。“六三”学制的初二年级考地理、生物,初三年级考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道德与法制)、历史、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理化生实验、音乐、美术、综合实践。

成绩表达。语文、数学、外语3门考试科目用分数和等级两种方式表达,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均为150分,其它考试科目只采用等级方式表达,不公布考试分数。等级划分办法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为5个等级,位次由高到低为A、B、C、D、E(E等为不合格等级),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A等15%、B等30%、C等30%、D和E等共25%,其中E等控制在10%以下。各考查科目成绩均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方案

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落实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招生、社会参与监督的招生录取机制。按照普职招生大体相当的原则,合理编制高中段学校招生计划。充分发挥招生指标分配对促进初中学校均衡发展的积极作用,公办优质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不低于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60%。

高中录取基本要求。普通高中录取基本依据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参加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C及以上等级,信息技术、理化生实验考试成绩均为D及以上等级,音乐、美术、综合实践等考查科目成绩均为“合格”。

改革录取方式。普通高中招生录取采取“分数+等级”方式进行,即:语文、数学、外语3科采用分数表达,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道德与法制)、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7科用等级表达。

扩大高中招生自主权。支持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制定录取方案,逐步实现由高中学校确定录取标准和录取方法,在规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计划内按照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录取学生。实行综合录取、特长录取和推荐录取等多种方式。合理确定学校自主招生比例,特长生招生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5%以内。

规范高中招生加分。严格控制考试加分项目,合理确定加分项目和分值。(1)烈士(军人除外)子女加10分;(2)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籍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加5分;(3)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农村独生子女考生加5分;(4)军人子女按《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鲁政联〔2012〕1号)有关规定,享受降分录取政策。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的考生,在其语文、数学、外语3科总分基础上,按最高分项加分(或降分)一次,不重复累计加分(或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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