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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权威发布

近日,在《长春市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部署及新闻发布会》上,长春市教育局发布了招生新政。

根据相关文件,2018年,我市招生工作将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做到“四个不变”:基本思路不变、基本原则不变、基本程序不变、主要的时间节点基本不变。

作为2018年新一届幼升小、小升初家长,这个新政中的很多重点,必须仔细研读。

关于做好2018年城区义务教育

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我市2018年城区、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下同)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免试入学、保障公平、强化规范、阳光监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合法入学权益,不断提升春城百姓教育获得感,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级统筹。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出台指导意见,把握基本原则,制定宏观政策,进行科学指导,强化过程监管。

(二)坚持属地负责。各城区、开发区是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履行属地责任,对辖区内义务教育中小学(含中、省、市直及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负总责。制定招生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压实工作责任、破解难点问题、有效组织实施、确保平稳有序。

(三)坚持划片入学。各城区、开发区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切实做好片区划分工作。可以采取单校划片、多校划片等多种方式划分片区,划分时要做好方案的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提前告知社会,切实做到片区全覆盖。片区一经确定,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有条件的区域可以采取小升初强弱结合、对口直升方式入学。

(四)坚持两个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父母为第一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入读片区学校,要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应与其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一致。不符合“两个一致”的,由各城区、开发区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五)坚持联动审核。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要联合公安、房地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资格审核工作,认真落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全力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长教联[2017]10号)要求,确保入学机会公平。

(六)坚持阳光招生。要严格落实各项招生规范和纪律要求,及时公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政策、操作程序、时间节点等内容,主动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入学条件

(一)小学入学条件:凡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户籍或具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均可入读本市小学。

(二)初中入学条件:凡具有本市户籍或具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并已经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任务的毕业生,均可入读本市初中。

四、入学方式

(一)关于入读公办学校

1.网上报名

5月3日9:00-13日17:00,所有符合本市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无论本市户籍子女还是持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无论入读公办学校还是选择民办学校,均须登录“长春教育网”,点击“长春市2018年中小学招生网上报名系统”,按系统提示和要求,输入相关信息,确认后完成网上报名。完成网上报名后,电脑系统将自动生成报名信息数据库。

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或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完成网上报名的,可于5月14日9:00—17:00或5月15日9:00—17:00,持户口或本市有效居住证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城区、开发区指定地点报名。报名信息由各城区、开发区及时输入报名信息数据库。

未按规定时限(5月15日17:00前)完成报名的,由各城区、开发区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2.户籍验证

5月16-18日,公安部门审核验证户籍信息。验证合格的,导入全市公办中小学学区学位派送系统。

3.学位派送

5月21-22日,各城区、开发区依据学区方案和公安部门核准的户籍信息派送学区学位。当学区生源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时,各城区、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合理制定配套政策,采取可行措施,统筹安排入学。

实行多校划片的学校要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进行学区学位派送,届时邀请辖区内相关人员及家长代表现场监督,并请公证处公证。

学区学位派送结束后,各城区、开发区向区域内中小学校下达预录取名单。

4.信息审核

5月23-30日,各城区、开发区采取部门联动方式,组织学校依据“两个一致”原则,对预录取的常住户籍学生的户籍、其父母房屋权属证明及实际居住地进行审核。对非本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进行信息审核时,审核其原籍户口、本人及其父(或母)在本区的有效居住证。

信息审核结束后,各城区、开发区为辖区内公办中小学校下达正式录取名单。

5.下达通知

5月31—6月4日,各公办中小学校为派送到本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及入学须知。无论入读公办学校还是选择民办学校,均须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6.报到入学

各城区、开发区中小学校报到入学截止时间为6月22日。

各中小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新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未在统一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的,由各城区、开发区另行统筹安排入学。

(二)关于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自主招生,招生工作在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实施。

1.制定招生计划

各民办中小学要依据办学规模、师资情况、教学设施等条件制定当年招生计划,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过审批确认设立分校(即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校区)的民办中小学,各校区须向各自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招生计划,经审核后方可招生。

2.制定招生方案

各民办中小学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方案。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可以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3.报名前提条件

自主选择到民办学校入读的,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必须于5月3-15日,在“长春教育网”的“长春市2018年中小学招生网上报名系统”上进行网上报名,二是必须领取公办学校发放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民办学校同意接收的,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材料到民办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4.招生时间安排

民办学校招生时间与公办学校相同。

(三)关于民办初中部分学位电脑派位入学

继续深化民办初中招生制度改革,将民办初中学校部分学位面向城区进行电脑随机派位。电脑派位工作由各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1.确认数额

6月1日前,依据辖区内民办初中办学规模、招生计划、招生情况,确认辖区内民办初中用于电脑派位的学位数额。

2.公布信息

6月4日,通过有关媒体公布民办初中用于电脑派位的学位数额、网上报名时间及报名办法、派位时间及网上查询办法。

3.网上报名

6月5日9:00-7日17:00,已于5月3-15日完成报名并被录入报名信息数据库、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有选择民办初中意向的小学毕业生,登录 “长春教育网”,点击“长春市2018年民办初中电脑派位网上报名系统”,选择一所(只能选择一所)民办初中,按系统提示完成民办初中部分学位电脑派位的网上报名。

4.汇总数据

6月8-11日,下载“长春市2018年民办初中电脑派位网上报名系统”中的报名数据信息,形成派位数据库。

5.电脑派位

6月12日,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自行组织本区民办初中部分学位电脑派位工作。电脑派位时邀请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社会监督员及家长代表现场监督,并请公证处公证。电脑派位过程要全程录像并存档。

6.公布结果

6月12日15:00-13日17:00,开通网上查询系统。登录“长春教育网”,点击“长春市2018年民办初中电脑派位网上查询系统”,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进行查询。

(四)关于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入学

优质公办学校的空余学位,由各城区、开发区统筹推动,面向区域或大学区适龄儿童少年进行电脑派位。

1.确认数额

6月7日前,对辖区内优质公办学校的办学规模、招生计划、招生情况进行审核,确认2018年辖区内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数额。

2.公布信息

6月8日,通过有关媒体公布辖区内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数额、网上报名时间及报名办法、派位时间及网上查询办法。

3.网上报名

6月13日9:00-14日17:00,按照自愿原则,已于5月3-15日完成报名并被录入报名信息数据库、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的适龄儿童少年,登录“长春教育网”,点击“长春市2018年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网上报名系统”,在辖区内选择一所学校(只能选择一所)完成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的网上报名。已经被民办初中以电脑派位方式招收录取的学生,不得再报名参加优质公办初中空余学位电脑派位。

4.汇总数据

6月15-19日,下载“长春市2018年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网上报名系统”中的报名数据信息,形成派位数据库。

5.电脑派位

6月20日,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本区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工作。电脑派位时邀请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社会监督员及家长代表现场监督,并请公证处公证。电脑派位过程要全程录像并存档。

6.公布结果

6月20日15:00-21日17:00,开通网上查询系统。登录“长春教育网”,点击“长春市2018年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网上查询系统”,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进行查询。

(五)关于各类特殊群体入学

1.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随迁子女报名方式与户籍子女报名方式相同,报名成功后,统一进行信息审核,由各城区、开发区结合实际统筹派送公办学位;随迁子女在自愿前提下,可平等参与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和民办初中部分学位电脑派位;报到入学后,均衡分班,统一建籍。

2.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城区、开发区负责组织辖区内民族学校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本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可自主选择本民族学校就读。

3.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城区、开发区要对辖区内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对其自然情况进行登记,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评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教育安置建议。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

4.入读长春市希望学校

希望学校招生工作是政府民生工作,各城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大力宣传,将惠民工作落到实处。要对辖区特困特优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摸底调查,确保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全市范围内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军烈属子女、烈士子女、孤儿,以及持市民政局、市扶困办等单位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困难群体子女,可采取自荐或由当地教育部门推荐方式入读长春市希望学校。

5.入读长春市晨光学校

初中阶段学校(含中、省、市直学校及民办学校)学习有特殊困难、行为有偏差的在校学生,由各城区、开发区负责进行调查、统计,依据自愿原则,经原初中学校同意,安排到晨光学校学习。家长或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经晨光学校审核同意,也可办理转学手续。

6.特殊优抚对象入学

依据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关于转发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吉政联〔2012〕69号),妥善安排军人子女入学。

依据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人民警察荣记二等功以上荣誉的子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教联〔2008〕11号),妥善安排警察子女入学。

依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吉发〔2018〕4号)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办发 〔2017〕50号),妥善安排引进人才子女入学。

7.其他特殊群体入学

港澳台子女、华侨子女、外籍子女等特殊群体入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均衡分班和新生建籍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和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控制办学规模和班额,起始年级必须按照随机原则均衡分班,均衡配备教育教学资源。

要加强学籍管理,充分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切实发挥学籍管理系统在治理违规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要依据招生计划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为新生建立学籍。学校校长对学生“人籍一致”情况负有第一责任,要定期进行自检自查,规范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指导招生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处理招生相关的信访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户籍信息核验等相关事宜,处理突发事件;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留守儿童、流浪儿、孤儿、残疾儿童等入学工作;房地部门负责房屋权属证明核验及相关问题处理。

要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城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梳理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招生工作平稳进行。

(二)强化计划管理

各城区、开发区要加强辖区内入学需求前瞻预测,建立生源预测分析机制,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摸清底数,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中小学校办学规模等,核准属地所有中小学的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备案。各中小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招收特长生。凡是往年已经入学并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得再进行网上报名,确保招生计划的严肃性。

(三)强化各方义务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城区、开发区要抓好控辍保学各项制度的落实,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等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区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四)强化信息公开

各城区、开发区要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做好辖区内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信息的前期宣传工作,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要设立招生宣传月,创新宣传形式,特别要加强对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相关政策、时间节点、操作程序等内容进行专项宣传,实现“阳光招生、阳光入学”。家长通过各城区、开发区官方网站查询当年学区范围,各中小学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本校学区进行广泛宣传。各学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五)强化制度建设

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主办负责制度,落实“谁审批、谁主办、谁负责”,中小学主办单位必须对学校负起管理职责;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坚持政策统一,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针对焦点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和应急预案,一旦出现问题,各相关责任人必须第一时间到场,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矛盾。建立分级承诺制度,各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向市教育局承诺,各中小学校要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承诺,并要切实践行承诺。建立市、区两级举报平台,并聘请义务监督员参与招生全过程,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市、区、校分级监管机制,对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六)强化督导问责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入学工作“十项严禁”的纪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深入落实《中小学招生工作十不准》。各城区、开发区及各中小学校要依法规范招生行为,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守住稳定、安全、廉洁三条底线。市教育局把招生工作纳入督导评估体系,进行全程监管和问责,对于在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

各城区、开发区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经城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盖章后于4月末报市教育局备案。

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盖章后于4月末报市教育局备案。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形成总结报告,于8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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