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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 让治理“校闹”有法可依

8月20日上午,教育部召开例行发布会,对《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简称《意见》)进行了介绍。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介绍说,《意见》借鉴治理“医闹”做法,结合教育领域特点,遵循客观中立、依法治理、多元参与、部门协作的原则,围绕依法治理“校闹”,构建了从加强预防、减少事故,完善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到严格执法、依法惩治“校闹”行为,再到多部门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意见》共15条,主要包括“预防为先”“不闹也赔”“闹也不赔”“坚决打击”“联合治理”等五方面内容。

其中,《意见》明确了8类“校闹”行为,并对这些行为做到“坚决打击”。这包括:(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邓传淮表示,一旦发生“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特别是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校闹”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的,要支持被侵权人向“校闹”行为人追究侵权责任。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对于“不闹也赔”“闹也不赔”,邓传淮解释说,所谓“不闹也赔”指的是,实践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充分有效的损害赔偿机制,造成少数家长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为此,《意见》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意见》强调第三方机构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规定各地可以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构建公正、便捷的处置机制。

至于“闹也不赔”。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意见》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为避免政府领导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片面加重学校责任,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

“公安机关将按照《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教育等部门切实做好‘校闹’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佐良表示,这包括及时制止“校闹”行为,依法惩处“校闹”人员,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此外,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依法从严惩处。”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认为预防和治理“校闹”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五部门出台的《意见》是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校闹”的有益尝试和积极实践。“《意见》不仅理顺了法律关系,依法明确了各方责任,还体现了客观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此外《意见》坚守了法律底线,保护了法律尊严。”马怀德表示,《意见》通过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避免了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此法不仅可以避免学校和受伤害方的直接冲突对立,还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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